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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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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2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校中医药学科特色优势,激发全校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与核心竞争力,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2026年度校级科研项目实施方案》和2026年度临床科研合作需求揭榜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一)校级科研专项

按照《2026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附件1)设置以下四类专项:“基础—临床融合”“中医药+交叉学科”“成果转化+科技赋权+大健康产品”培育和“人文社科”重点。

(二)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

经前期临床科研合作需求征集和揭榜人选确定,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设置“揭榜挂帅”合作项目和校级临床科研项目两类项目。

二、申报资格与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应为校本部、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具有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鼓励项目组吸纳不同专业本科生参与研究;其中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中的“揭榜挂帅”合作项目仅限前期确定的发榜人与揭榜人共同申报,校级临床科研项目仅限发榜单位(项目依托医院)在职职工申报;

2.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申请人可结合医院实际适当放宽)。其中“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实行双负责人制,由校本部和附属医院以及其他教学医院从事基础或临床科研人员共同承担(医院人员在前),必须符合“临床—基础”的组成模式,青年项目医院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其中女性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37周岁)。年龄均按申报年度1月1日以后出生计算;

3.申请人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并在申请书中如实提供近三年代表性成果(项目、论文、专利、获奖、横向课题合同等)作为支撑材料;

4.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操守,无在处罚期内或正在接受调查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限制性申报要求

1.同一申请人本年度申请校级科研专项限1项,参与校级科研专项限1项;申报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限1项;两类项目分别统计,互不占用限项指标;

2.已获得各级各类机构经费支持的相同或相似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在研校级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本年度各类项目;“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双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无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2026年度新获批项目),且至少有1人具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4.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负责人、近3年有项目延期者、近3年有结题评价为D或结题验收未通过者,均不得申报本通知涉及的各类项目;

5.校级科研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结题指标的,项目负责人在结题指标完成前,不得申报学校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除外)。

(三)优先支持条件

1.40周岁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

2.近3年结题评价为A的项目负责人;

3.已纳入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或正在开展赋权转化培育的成果项目;

4.前期研究成果已具备转化潜力,或已获得与项目相关的授权知识产权;

5.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特征,具有政产学研用金协同基础,与政府、医疗康养机构、企业等建立实质性协同合作基础,或已签订技术转让/许可意向书、投资意向书的项目;

6.由我校援藏、援疆等对口支援人员申报,且研究内容紧扣所援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项目。

三、经费安排与实施管理

(一)校级科研专项

1.资助额度。“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实行定额资助:面上项目30万元/项,其中学校资助15万元/项,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配套不低于15万元/项;青年项目20万元/项,其中学校资助10万元/项,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配套不低于10万元/项。“中医药+交叉学科”和“成果转化+科技赋权+大健康产品”培育专项单项资助经费上限为20万元,“人文社科”重点专项单项资助经费上限为4万元,上述三类专项立项金额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按实际情况确定。

2.经费管理。“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实行学校资助与医院配套相结合。其中,直属附属医院配套经费由其自行管理,非直属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须与学校签订配套经费协议(附件2-1)。其他专项中,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统一资助;非直属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申报的,经费须由所在医院自行筹措,并由所在医院统一出具经费自筹承诺书(附件2-2)。非直属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获批立项后,经费须一次性转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3.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周期3年,经费采取“4-3-3”动态拨付方式,本年度拨付40%,年度评估合格后方可拨付后续经费,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并视情况调整或终止。对进展良好、成果突出的项目择优滚动支持,对推进不力项目及时暂停或终止。

(二)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

1.“揭榜挂帅”合作项目经费由发榜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按横向项目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2.校级临床科研项目经费由各医院按照立项情况划转至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统一管理。

四、成果管理

本部分要求适用于校级科研专项,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按相应立项方式有关规定执行。

(一)指南(附件1)中“基础—临床融合”专项考核指标为硬性考核指标,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其他专项考核指标为参考性指标,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研究内容与资助金额适当调整,结题验收时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准,但结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等资助额度的安徽省教育厅高校科研项目结题标准;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国家级项目、高水平论文、知识产权及其他研究成果,均可纳入考核指标范围。

(二)各项成果须与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同一成果不得重复使用。论文、专著等学术成果须标注项目资助信息,具体标注方式如下:1.中文成果在首页脚注或基金项目栏标注“安徽中医药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英文成果在基金资助栏(Funding)标注“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o. ×××)”,项目编号以立项通知为准。由学校统一资助的项目,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须以学校为第一权利人,除合作成果按协议约定外,其他成果归属权归学校所有;医院参与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含“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由学校与所在医院共同所有,并在计划任务书中予以明确。未按要求执行的,相关成果结题时不予认定。

(三)已纳入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或正在开展赋权转化培育的成果,可在“成果转化+科技赋权+大健康产品”培育专项中申请后补助项目支持,用于概念验证、样品试制、第三方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推广等成果转化相关支出,不受本专项考核指标限制,结题时以赋权转化进展或成果转化实效作为验收依据。

(四)涉及行政审批的成果类型(如特医食品注册、医疗器械注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院内制剂注册/备案等),项目负责人须提前确认相关资质要求与申请主体资格,充分评估路径可行性;如需企业合作申报的,应尽早对接合作企业并明确双方权责。因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预期成果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五、申报工作安排

(一)申报材料

1.校级科研专项中“基础—临床融合”专项申请人填报《“基础-临床融合” 专项申请书》(附件3-1),其他校级科研专项申请人填报《校级专项申请书》(附件3-2)。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中“揭榜挂帅”合作项目申请人提交《“揭榜挂帅”合作项目申请书》(附件3-3),校级临床科研项目申请人提交《校级临床科研项目申请书》(附件3-4),其中“揭榜挂帅”合作项目还须同时提交《“揭榜挂帅”合作项目联合申报协议书》(附件4)。

2.申请人申请适用优先支持条件的,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或赋权转化培育相关材料、授权知识产权证书、技术转让或许可意向书、对口支援任务相关文件等),随申请书一并报送。

3.非直属附属医院和其他教学医院申报“基础—临床融合”专项的,须由所在医院统一与学校签订配套经费协议(附件2-1);申报其他专项的,须由所在医院统一出具经费自筹承诺书(附件2-2)。上述材料均须加盖所在医院党委公章,并以医院名义统一出具、随申报材料集中报送,不得由个人出具。

4.涉及科技伦理或生物安全的,须附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5.人文社科类项目须附所在单位意识形态审查意见。

(二)报送要求

各二级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2026年10月20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1.电子版材料:PDF版附件2、3、4、5及Excel版附件5(命名:二级单位+2026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发送至科技处邮箱grant@ahtcm.edu.cn。

2.纸质版材料:附件2、3、4(一式一份)、签字盖章版附件5,报送科技处818室(邮寄地址: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350号安徽中医药大学(少荃湖校区)图书馆818室,贾步云收,电话15855156407)。

3.“基础—临床融合”专项和“揭榜挂帅”合作项目申报材料由医院方项目负责人从所在单位提交;配套经费协议、联合申报协议等需要学校签章的材料,可暂不办理用章,由科技处后续统一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为便于校本部、附属医院及其他教学医院教师沟通交流,科技处已建立“2026年度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交流群”。请各二级科研秘书组织本单位申报人实名加入(实名格式:研究方向+二级单位+姓名),入群方式由科技处另行通知各单位科研秘书。

联系人:贾步云、王美侠 0551-68129064

科技处

2026年9月24日